【至課指組申請】國立金門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月30日前

 
助學金名額 :32名(不分國籍25名、新南向國家7名)。
 
補助對象:
就讀本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平均成績八十分(含)以上。
(四)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計算:本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該學年度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函報教育部,依教育部核定該學年度補助名額辦理。
(二)補助額度:本助學金之實際補助金額及名額,依據教育部核配助學金額度審核。
(三)補助年限:一年,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限制: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申請作業:
(一)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1.一年級僑生: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第三款所定成績證明。
(二)轉學僑生應檢具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成績證明。

注意事項 :
(一)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二)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者,準用之。
(四)申請表請務必雙面列印,如自行更改表格則以退件處理,請注意申請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