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無須提出申請,名單由教務處提供】國立金門大學學生成績優良獎學金

 

獎勵對象及標準:
(一)各班上學期智育成績前三名,且所修各科成績均及格。
(二)上學期操行成績 80 分(含)以上,且無懲處紀錄(行善銷過亦不得申請),由學務處、進修推廣部審查之。
(三)上學期所修習之本院科目至少需達 1/2(含)以上。
(四)日間部一、二、三年級(建築學系一、二、三、四年級)修課須達十六學分(含)以上,四年級(建築學系五年級)修課須達九學分(含)以上;進修部各年級修課須達六學分(含)以上。於學期中修習屬全時段校外實習課程學生,得僅修習專業實習課程。
符合上述標準者,須於發給獎勵當學期完成註冊程序。凡休學、退學、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即喪失受獎資格,所造成之缺額不予遞補。

審查及獎勵內容:
(一)由教務處及進修推廣部於成績定案後依前條獎勵對象及標準提出合於獎勵標準學生名單提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每名頒發獎狀乙紙,並頒發獎學金:
   第一名:獎學金 3,000 元整
   第二名:獎學金 2,000 元整
   第三名:獎學金 1,000 元整
(三)智育成績並列之評比方式:
    1.以個人修習學分數為主要評比,高者錄取。
    2.修習學分數相同則以操行成績為次要評比。
    3.修習學分數及操行成績皆同,則並列同一獎學金名次。
(四)各班獲獎者人數以不超過 3 人為原則,惟最末獲獎者為並列時,其各班 總獲獎人數得超過 3 人,並列獲獎者依並列人員數目計,累計該名次可 得獎金及其後之獎項數之金額,將其累計獎項金額由同名次並列人員均 分獎金,次名次獲獎獎金金額則依前名次並列人員數目遞移至其後獎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