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家庭子女助學金,申請日期 : 自114年9月15日至9月30日止

法規依據:
依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以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獎助對象:
凡父母或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認定標準,依教育部、勞委會相關主管機構規定辦理。(失業達6個月以上檢具公文辦理)

補助及審查方式:
經「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補助者,每名每學期補助5,000元。學期中申請核准者,於該學期仍予補助5,000元。本項救助金發放至該學期結束為止,需服務學習30小時。

備註:
1. 申請書表請申請人簽名及蓋章,未滿18歲者,法定代理人不可以空白,請勿代理簽名,以免涉及偽造文書,謝謝。

2. 請領本項助學金者,經核定補助後,應配合該學期服務學習3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