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與資格(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一、就讀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家境清寒學生:本校具中華民國國籍日間部學生、具 備清寒身份、前學年學業成績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操行平均八十分以上, 且無懲紀錄(行善銷過者亦不得申請)。
二、已獲選本校學生赴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交換(流)學習、學生國際交流甄選資格 之清寒學生。
三、至本校交換之境外清寒學生:成績優良及家境清寒情形由本校國際處協助查 證認定。
申請類別及金額: 得視預算及申請人數多寡,酌予調整各類組之名額。
一、本校學士班清寒學生每年 4 名,每名新台幣五萬元。
二、本校赴海外交換清寒學生每年 4 名,每名新台幣五萬元,每年分兩補助,每 次以兩名為原則;實際獎助名額依年度預算、申請人數及評選結果調整之。
三、至本校交換之境外清寒學生實際獎助名額依年度預算調整,僅補助交換生當 學期校內住宿費用。
申請文件:
申請者應填寫規定之申請表,並繳交下列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一、前學年度成績單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影本一份(一年級生需附前一學期學業成 績、境外生資料由本校國際處協助查證認定)、前學年度獎懲證明(境外學生 免附)。
二、身份証明:
(一)本國籍清寒學生:檢附前年度家庭年收入所得;低收、中低收證明、政 府機關正式清寒證明文件或已申請當學年度弱勢助學金學生。
(二)本校至海外交換(流)清寒學生:檢附前年度家庭年收入所得;低收、中 低收證明、政府機關正式清寒證明文件或已申請當學年度弱勢助學金學 生;領取獎助學金行政契約書(已獲獎學生經通知後補繳)、已獲選本校 學生赴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交換(流)學習、學生國際交流甄選資格者請提 出相關證明。
(三)至本校交換之境外清寒學生:檢附本校國際處認定證明。
三、存摺影本(來金交換之境外清寒學生獲補助後,簽寫領據)。
注意事項:
(一)以本校學生赴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交換(流)學習、學生國際交流甄選資格獲取獎學金者,如未履行者得依行政契約書規定,償還全額獎助金。
(二)申請者於公告期限內填寫並提交各項申請表件後,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