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轉本部青年發展署修正「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
一、依本部青年發展署115年4月30日臺教授青部字第1150000017D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本次修正重點為用詞定義之調整,請轉知校內相關單位參酌運用,並協助宣導。
來函及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