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室公告】112-1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租金補貼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學生事務處-軍訓室:082-313347 翁教官 (wengcheng677@nqu.edu.tw)
※1.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本次收件至112/10/20日(星期五)截止)
二、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四、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如內政部擴大300億租屋補助等)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補助額度:
一、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二、依學生身分類別及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每人每月補貼2,400元至7,000元租金,金門地區每人每月補助2,400元,符合低收、中低收入戶者每月補助4,480元,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自112年8月至隔年1月,補助6個月為原則。(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高於實際每月租金;新生依其註冊月份起算、應屆畢業生依其規定畢業月份計算。)
※3.辦理方式:
一、學生主動提出申請,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等文件,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於112年10月20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當年度政府核發有效證明文件。
(2).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檢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3).以上申辦學生請再檢附身分證、學生證、帳戶影本(台銀帳戶免扣30元手續費)、實習交換證明等文件。
(※與同學或朋友共同承租房屋,請依規個別與房東簽約,可避免因故解約影響契約效力)
二、請將申請資料送至本校軍訓室辦理,確認無誤後完成收件。
三、待教育部系統公布補助資格查核結果(家庭財產所得查調);學生若有疑義應於通知後一週內檢附佐證資料修正申覆。
四、113/01/15日前統一辦理撥付補助金額 (如有特殊異動另行公告發放時間)
※4.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一、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二、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一、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二、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2).承租住宅為違法出租(法規明定不得出租之房屋)。
(3).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如室內裝修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及主要構造等)。
(4).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5).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6).將承租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7).查無實際居住於租賃地點之事實。
(8).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以上申辦內容,請詳閱本補助計畫暨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Q&A
※倘若申辦規定如有任何異動,以教育部實際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