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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校外公告
轉知教育部函-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主
旨:
衛
生
福
利
部
業
於
本
(
1
1
3
)
年
8
月
2
2
日
以
衛
授
疾
字
第
1
1
3
0
1
0
0
9
7
2
號
公
告
,
修
正
「
傳
染
病
分
類
及
第
四
類
與
第
五
類
傳
染
病
之
防
治
措
施
」
(
如
附
件
1
)
,
並
自
同
年
9
月
1
日
生
效
,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
說
明:
一
、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本
年
8
月
2
2
日
衛
授
疾
字
第
1
1
3
0
1
0
0
9
7
5
號
函
(
如
附
件
2
)
辦
理
。
二
、
案
係
將
第
四
類
傳
染
病
「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
名
稱
修
正
為
「
新
冠
併
發
重
症
」
,
並
調
整
通
報
時
效
為
1
週
內
。
有
關
各
類
傳
染
病
之
通
報
定
義
及
相
關
防
治
措
施
,
請
參
考
「
傳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
或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
h
t
t
p
s
:
/
/
w
w
w
.
c
d
c
.
g
o
v
.
t
w
)
查
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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