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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受理申請【預告】

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

受理期間:將從教育部核定計畫之日起,為期兩週,開放校內符合資格者提出申請。

具體受理期間需待教育部核定函送達後更新。

有意申請者建議應經常檢視校內獎助學金、校內公告或本網頁更新訊息。

 

一、辦理依據:

依教育部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及本校設置要點辦理

特別說明:115學年度教育部相關計畫及獎金名額尚未核定,請隨時注意更新

二、申請對象:

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學士班在學學生,具中華民國國籍,符合「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資格,或家庭突遭變故,其他經本校認定為經濟不利,且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班排名達前30%以內、操行平均80分以上、無懲處紀錄者,均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程序:

請申請人填寫所附申請表與清寒聲明等,將身份證、學生證(已蓋註冊章)、存摺影本附貼於證件黏貼紙上,請導師或師長填寫推薦意見並簽章,檢附清寒證明文件,送至學務處學務長室。依清寒類別,如有必要,請一併繳交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四、審查標準:

本案針對清寒且優秀學生提供勵學獎學金,因此除符合清寒相關身份,申請人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班排名」須達前30%(含)以內,前一學年度操行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且無申誡或警告以上處分。審查時由學務處參酌導師/師長推薦意見,根據申請人學業、操行、獎懲紀錄進行綜合比序,作成推薦名冊,送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定最終獲獎人名單

五、注意事項

1.本案申請人需為本國籍國民。

2.大一新生及寒假轉學生,因學年成績尚不完整,不符申請條件。

3.本案屬政府獎學金,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學金的學生,將不得重複領取。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敬請翔實填報已領取之獎學金。

4.申請人如同時具備多項政府獎學金申請資格,例如,具備原民會「原住民獎學金」資格者,又因學業成績優異同時符合本項獎學金申請資格,此時申請人應擇一領取。不得同時兼領兩項政府獎學金。

5.已請領由政府提供「助學金」性質之補助,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性質補助,與本案性質不同,仍可申領本獎學金。

6.本項獎學金獲獎學生,在獎助期間如有休學、退學、轉學情形者,應立即告知學務處承辦單位。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將停止發給後續月份獎學金。申請人如未能即時將就學狀態改變之事實通知學務處,導致溢領獎學金,校方將予以追繳。

 

有關本獎學金之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校「要點」內容,教育部試辦計畫Q&A等文件,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或面洽)學務長室鄭秘書。082-313331。

相關規定應以教育部本學年度核定之試辦計畫(含獎學金名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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