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簡介
序 |
獎助學金名稱 |
申請條件 |
申請/辦理程序 |
承辦 窗口 |
說明 |
01 |
生活學習獎助金 |
分為一般生與弱勢生兩種身份 前一學期無小過以上處分,專長、能力符合使用單位需求者可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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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
軍訓室 |
服務時數限制: 弱勢生每月20節課為下限、40節課為上限 一般生每月40節課為上限 |
02 |
失業家庭子女助學金 |
凡父母或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可申請本項助學金 |
開學後2週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各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認定標準,依教育部、勞委會相關主管機構規定辦理。(失業達6個月以上檢具公文辦理) |
學務長室 進修推廣中心 |
每名每學期補助5,000元 需服務學習30小時 不得重複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
03 |
急難救助金 |
突發事件致求學有困難,經師長確認予以推薦者 |
請向各班導師申請,交由生輔組專案簽請核定 可隨到隨辦,寒、暑假亦同 |
生輔組 |
每一個案以10,000元為原則,最高以不超過50,000元為上限 |
04 |
家庭清寒助學金 |
針對進修推廣部家庭清寒學生適用 |
開學後2週內,檢具家庭清寒證明向各學系提出申請,經進修推廣中心初審彙整排序後,提送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 |
進修推廣中心 |
每學期發放2次,每次8,000元整,需配合服務學習80小時 助學名額依當學年度經費額度而定 |
05 |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 |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其上學年度學業成績、品行優良及相關審核標準符合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者(含應屆畢業生) |
每學年申請1次 依身心健康中心公告,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請 |
身心健康中心 進修推廣中心 |
依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及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辦法辦理 |
06 |
學生成績優良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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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務處及進修推廣中心提供提符合獎勵標準學生名單,送學務長室彙整後,提交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查 申請人毋須提出申請 |
學務長室 進修推廣中心 |
每名頒發獎狀乙紙,並頒發獎學金: 第一名:3,000元整 第二名:2,000元整 第三名:1,000元整 受獎人當學期應完成註冊程序,遇休、退、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喪失受獎資格,缺額不予遞補 |
07 |
優良社團負責人獎學金 |
日間部:
進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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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申請1次 卸任後新學期開學2週內向課指組、進修推廣中心,提出申請 |
課指組 進修推廣中心 |
特優獎:6,000元整 優等獎:4,000元整 績優獎:2,000元整 社團負責人獎勵人數至多佔該學制社團總數之二分之一 |
08 |
學生技能成績優良獎學金 |
在學期間技能成績優良符合本實施要點獎勵範圍者 |
上學期申請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20日止,受理申請當年度5月1日至當年度10月31日核發之證照。 |
各系
學務長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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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入學獎學金 |
日間部:依經費來源及相關規定辦理 進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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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進修推廣中心依規定造冊,提送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一次發放 |
各系
教務處
進修推廣中心 |
獎學金金額由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視年度預算核定之 已獲入學獎學金獎助之新生,如因故於該學期辦理休學則取消其獎助資格,已領取之入學獎學金則需繳回 |
10 |
學生學術成績優良獎勵 |
凡在本校註冊就讀之學生得申請本項補助。發表及提出申請時申請人皆需完成註冊就讀,且申請人未受其他單位補助或獎助該次學術發表或活動 【研討會】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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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上學期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若於12月發表者,需檢據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事先提出補助額度之申請) 下學期5月10日至5月31日止,向研發處申請 |
研發處 |
如為國際性研討會,發表者至少5個國家/地區,全國性研討會,發表者至少5校,或為學會、年會主辦 須有公開徵稿及審稿機制 補助項目為:來回交通,住宿,註冊/報名、審查費 獎勵/補助額度: 視該學年度經費狀況,依比例酌予補助/獎勵 國內發表以5,000元為上限 國外口頭發表以10,000元為上限 國外壁報發表以5,000元為上限 |
11 |
研究生獎學金 |
在學之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 以未有全職工作者優先 |
開學後1週內,向各系所提出申請 系所應於開學後2週內初審、排序,提交學院複審,再送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 |
各系 |
領取研究生獎學金名額以不超過該班研究生總數的1/5(小數點四捨五入)為原則 研究生獎學金以未有全職工作者、低年級、本校畢業生為優先,其餘項目得由各系、所、院參酌其入學成績、在學成績、家境、操行成績等項目逕行排序 經審查通過,每名每學期發放15,000元整 |
12 |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1【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資格應為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的學生(含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家庭年所得學士班未逾新臺幣90萬元/碩博班未逾新臺幣70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未逾新臺幣2萬元及未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
於上學期開學日起至10月20日前逕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進修推廣部提出申請 補助方式由下學期繳費單中減免 |
軍訓室
進修推廣中心 |
應附資料: 依教育部112年8月30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2538號函修正辦理 學士班及專科班學生補助級距分為2級: 年所得70萬以下:20,000元。 年所得70-90萬:15,000元。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依家庭年收入級距與補助區分:第一級補助16,500元;第二級補助12,500元;第三級補助10,000元;第四級補助7,500元;第五級補助5,000元 |
2【生活助學金】 符合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之學生 |
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逕向各學系提出申請 系辦彙整後提送學院圈選,並送學務長室提交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 |
學務長室 |
應附資料:
核定後每生每月發給6,000元助學金 每月需執行服務學習30小時(每週10小時為原則) 學業成績系排名前30%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酌減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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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緊急紓困金】 |
向各班導師申請,送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可隨到隨辦 |
生輔組 |
即「急難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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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低收入戶學生 【免費住宿】 中低收入戶學生 【優先住宿】 |
新生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舊生於每學期末逕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
生輔組 |
應附資料
獲【免費住宿】補助者,該學期應於學生宿舍服務學習40小時 |
2025/08/28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