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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簡介

獎助學金名稱

申請條件

申請/辦理程序

承辦

窗口

說明

01

生活學習獎助金

分為一般生與弱勢生兩種身份

前一學期無小過以上處分,專長、能力符合使用單位需求者可提出申請

  1. 向系所、學院或行政單位諮詢是否尚有名額或用需求
  2. 申請人填寫學生生活學習基本資料表、生活學習紀錄表,送學務處審核
  3. 受獎助人應配合用人單位安排進行生活學習
  4. 用人單位應依時限申報生活學習紀錄,交由承辦窗口核報獎助金

生輔組
葉小姐

軍訓室
黃先生

服務時數限制:

弱勢生每月20節課為下限、40節課為上限

一般生每月40節課為上限

02

失業家庭子女助學金

凡父母或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可申請本項助學金

開學後2週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各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認定標準,依教育部、勞委會相關主管機構規定辦理。(失業達6個月以上檢具公文辦理)

學務長室

進修推廣中心

每名每學期補助5,000

需服務學習30小時

不得重複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03

急難救助金

突發事件致求學有困難,經師長確認予以推薦者

請向各班導師申請,交由生輔組專案簽請核定

可隨到隨辦,寒、暑假亦同

生輔組

每一個案以10,000元為原則,最高以不超過50,000元為上限

04

家庭清寒助學金

針對進修推廣部家庭清寒學生適用

開學後2週內,檢具家庭清寒證明向各學系提出申請,經進修推廣中心初審彙整排序後,提送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

進修推廣中心

每學期發放2次,每次8,000元整,需配合服務學習80小時

助學名額依當學年度經費額度而定

05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其上學年度學業成績、品行優良及相關審核標準符合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者(含應屆畢業生)

每學年申請1

依身心健康中心公告,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請

身心健康中心

進修推廣中心

依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及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辦法辦理

06

學生成績優良獎勵

  1. 各班上學期智育成績前三名,且所修各科成績均及格
  2. 上學期操行成績80分以上,無懲處紀錄(行善銷過亦不得申請)
  3. 上學期所修習之本院科目至少需達1/2以上,畢業班學期、輔系、雙主修之學生不在此限
  4. 日間部一、二、三年級(建築學系一、二、三、四年級)修課須達16學分以上,四年級(建築學系五年級)修課須達9學分以上;進修部各年級修課須達6學分以上。於學期中修習屬全時段校外實習課程學生,得僅修習專業實習課程

依教務處及進修推廣中心提供提符合獎勵標準學生名單,送學務長室彙整後,提交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查

申請人毋須提出申請

學務長室

進修推廣中心

每名頒發獎狀乙紙,並頒發獎學金:

第一名:3,000元整

第二名:2,000元整

第三名:1,000元整

受獎人當學期應完成註冊程序,遇休、退、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喪失受獎資格,缺額不予遞補

07

優良社團負責人獎學金

日間部:

  1. 社團負責人及學生會議長、部長級()以上幹部
  2. 社團評鑑成績特優、優等及績優,操行成績80()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學業成績平均達70()以上

進修部:

  1. 社團負責人及學生會組長級()以上幹部
  2. 操行成績80()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

每學年申請1

卸任後新學期開學2週內向課指組、進修推廣中心,提出申請

課指組

進修推廣中心

特優獎:6,000元整

優等獎:4,000元整

績優獎:2,000元整

社團負責人獎勵人數至多佔該學制社團總數之二分之一

08

學生技能成績優良獎學金

在學期間技能成績優良符合本實施要點獎勵範圍者

上學期申請時間為111日至1120日止,受理申請當年度51日至當年度1031核發之證照。
下學期申請時間為51日至520止,受理申請前一年度111日至當年度430核發之證照。
(
應屆畢業生受理申請前一年度111日至當年度530核發之證照)

各系
辦公室

學務長室

  1. 獎勵區分為6(),申請時請擇一勾選。申請等級、項目,需經就學獎補助會議最終核定
  2. 同一證照以申請一次獎勵為限。已獲得本校其他獎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3. 同一作品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4. 團體比賽獎勵人數以10人為上限
  5. 競賽獎項參賽者至少3單位()以上且排名前75

09

入學獎學金

日間部:依經費來源及相關規定辦理

進修部:

  1. 該學期實際辦理註冊且就學者為限。各系分別由各招生管道入學新生中遴選成績最優者
  2. 如不同管道之間採相同錄取標準,則視為同一招生管道擇優發放獎學金

由進修推廣中心依規定造冊,提送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一次發放

各系
辦公室

教務處

進修推廣中心

獎學金金額由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視年度預算核定之

已獲入學獎學金獎助之新生,如因故於該學期辦理休學則取消其獎助資格,已領取之入學獎學金則需繳回

10

學生學術成績優良獎勵

凡在本校註冊就讀之學生得申請本項補助。發表及提出申請時申請人皆需完成註冊就讀,且申請人未受其他單位補助或獎助該次學術發表或活動

【研討會】

  1. 該學術論文以國立金門大學名義發表
  2. 申請者必須為論文指導教師以外之第一序位作者或通訊作者
  3. 同一篇期刊論文以獎勵一次為限,師生不得重複領取
  4. 國內發表以口頭發表為限;國外地區含口頭發表及壁報發表

【期刊】

  1. 以國立金門大學名義投稿並獲接受刊登
  2. 申請者為指導教師以外第一序位作者或通訊作者
  3. 同一篇論文以獎勵一次為限,不得重複領取
  4. 掠奪性期刊或掠奪性研討會不予補助

申請時間:

上學期1110日至1130日止(若於12月發表者,需檢據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事先提出補助額度之申請)

下學期510日至531日止,向研發處申請

研發處

如為國際性研討會,發表者至少5個國家/地區,全國性研討會,發表者至少5校,或為學會、年會主辦

須有公開徵稿及審稿機制

補助項目為:來回交通,住宿,註冊/報名、審查費

獎勵/補助額度:

視該學年度經費狀況,依比例酌予補助/獎勵

國內發表以5,000元為上限

國外口頭發表以10,000元為上限

國外壁報發表以5,000元為上限

11

研究生獎學金

在學之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

以未有全職工作者優先

開學後1週內,向各系所提出申請

系所應於開學後2週內初審、排序,提交學院複審,再送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

各系
辦公室

領取研究生獎學金名額以不超過該班研究生總數的1/5(小數點四捨五入)為原則

研究生獎學金以未有全職工作者、低年級、本校畢業生為優先,其餘項目得由各系、所、院參酌其入學成績、在學成績、家境、操行成績等項目逕行排序

經審查通過,每名每學期發放15,000元整

12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1【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資格應為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的學生(含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家庭年所得學士班未逾新臺幣90萬元/碩博班未逾新臺幣70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未逾新臺幣2萬元及未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上學期開學日起至1020日前逕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進修推廣部提出申請

補助方式由下學期繳費單中減免

軍訓室
黃先生

進修推廣中心

應附資料:
學生及家長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112830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2538號函修正辦理

學士班及專科班學生補助級距分為2級:

年所得70萬以下:20,000元。

年所得70-90萬:15,000元。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依家庭年收入級距與補助區分:第一級補助16,500元;第二級補助12,500元;第三級補助10,000元;第四級補助7,500元;第五級補助5,000

2【生活助學金】

符合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之學生

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逕向各學系提出申請

系辦彙整後提送學院圈選,並送學務長室提交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

學務長室

應附資料:

  1. 申請表、學正與身份證影本、個資同意書、不列計所得切結書
  2. 3個月內學生及家長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
  3. 國稅局綜合所得清單
  4. 前一學期成績單
  5. 臺銀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核定後每生每月發給6,000元助學金

每月需執行服務學習30小時(每週10小時為原則)

學業成績系排名前30%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酌減10

3【緊急紓困金】

向各班導師申請,送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可隨到隨辦

生輔組

即「急難救助金」

4

低收入戶學生

【免費住宿】

中低收入戶學生

【優先住宿】

新生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舊生於每學期末逕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生輔組

應附資料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2. 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

獲【免費住宿】補助者,該學期應於學生宿舍服務學習40小時

2025/08/2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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