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對象:
提供本校各學制在學之學生個人遭遇緊急重大變故時必要援助,以協助解決其生活及學業困境。
(一)學生實習(驗)操作事故。
(二)偶發意外事件(車禍、颱風、火災等)造成重大傷害。
(三)其它合於急難救助申請者。
審查及補助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者,得予核發救助金額如下:
1.傷病住院一週以內者核給新臺幣壹至參仟元整;一週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2.死亡或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
(二)情況特殊之個案得簽請校長酌情提高救助金額,但以不超過伍萬元為原則。申請救助金,同一事件申請次數不限,且以2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