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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公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簡稱弱勢助學金)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之應繳文件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簡稱弱勢助學金)之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時,其年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仍應一併計列。
一、依弱勢助學金之申請資格第2點規定略以,家庭年所得(含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之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承上,倘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

三、學生任一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前開外籍人士時,學生應提供下列文件供學校審核:
1.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2.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前開外籍人士之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之財務文件。

四、學校審核完畢後,請於每學期彙報作業結束後,身障類申復截止前檢附上開文件副本(影本)函報本部辦理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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