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時,
一、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承上,倘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
三、學生任一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前開外籍人士時,
1.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
2.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3.前開外籍人士之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
四、學校審核完畢後,請於每學期彙報作業結束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