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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有關學生自治組織司法單位或組織職權行使範圍

一、依大學法第33條規定,學生自治目的係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並藉由學生自治發展,強化學生權益意識及公民素養,並落實民主法治教育目標。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63號意旨,學生自治組織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各校學生自治組織雖有自訂或修訂其相關規定自主權,然學生自治除應符合大學法規定,亦不得違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現行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等。

二、查邇來有學生自治組織司法單位或組織依其自治規定,出具搜索票實行調閱、搜索或扣押其他單位資料,參照112年憲判字第9號及法務部法律字第11403505670號函,就文義形式觀察及實施手段,前開職權之行使似符合刑事訴訟法規範之強制處分,惟強制處分應有法律明確規定,並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三、另搜索扣押涉及司法機關權限,學生自治組織司法單位或組織成員非具有執法權限之司法警察機關人員,逕依其自治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等行為,不具合法性與正當性,顯然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規定,並可能觸犯刑法相關罪章(例如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等);縱然實施方式及手段屬處理學生自治組織內部爭議程序,惟是否侵犯學生基本權利(例如:隱私與程序保障),而有違反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虞,亦非無疑。

四、學生自治組織得依其需要及權力分立原則設立各單位或組織,並於學生自治範疇下訂定相關組織章程及得採取之措施,均應審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目的正當性等基本原則;至其司法單位或組織行使職權者,亦應比照前揭行政、立法單位或組織所設之程序與執行行為為之。

五、本案請各校轉知學生會知悉外,亦請各校於輔導學生自治組織之組織章程、職掌、權限及其運作情形時,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避免侵害學生權利,並於權力分立原則下,協助各自治單位或組織健全發展,落實程序正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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